來自:蜂鳥會計 發布時間:2018-03-07 17:10:00 瀏覽 :
您好,我想咨詢一下,張某、王某、何某與三家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作協議書,約定由雙方共同承建三家有限公司職工宿舍樓,合作方式為根據宿舍樓建筑實際投資金額雙方各投資50%,利潤也各分紅50%計算,當時三家家公司簽約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李某。
隨后三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變更,但是現在宿舍樓沒有修建成功就停工了。施工地現在向三家公司索要資金欠款,但是三家公司互相推脫責任,最終誰將承擔責任?
蜂鳥小編為您解答:
您好,李某在作為三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,代表公司與張某、王某、何某簽訂建筑工程合作協議書,之后相關事宜均系由李某出面協調處理,這一系列行為都是代表三機有限公司的民事行為。
之后變更公司法人代表,但是三家公司的相關人員還是對建筑欠款有支付的責任。最后的欠款應該由三家公司共同進行承擔。
公司法定代表人位高權重,其一切行為都是代表公司,所以大家在選擇法定代表人時,應定要小心謹慎,變更法定代表人要慎之又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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